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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国庆70周年活动标识不能这样用!
作者:  发表日期:2019/9/25  浏览次数:994

今年6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标识,同时明确要求,不得用于商业广告、制作商标或其他任何商业性用途,不得用于私人庆典和吊唁活动。

 

9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了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标志”特殊标志登记,并发布公告。《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

    ()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下面这个广告案例中使用的虽然仅是国庆70周年活动标识的图形部分,但已经构成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近似的图形了,如果未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许可,即构成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行为了。

     

    下图为带有国庆70周年活动标识的商品照片,如果未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许可,也构成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行为。

     

    如果仅仅出现企业名称,并无商品及联系方式信息,依据《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或者冠名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

     

    按照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布的使用范围,国庆70周年专用标识属于公益宣传范畴的情形有:

  1. 用于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

  2. 用于庆祝活动环境布置和请柬、证件、须知、签到簿等用品的制作。

  3. 用于群众性主题教育活动的背景板、标牌、彩旗、遮阳伞、遮阳帽、手提袋、文化衫等的制作。

  4. 用于新闻报道专题专栏、专题网页和宣传品、宣传折页、宣传标语、公益广告、招贴画等的制作。

  5. 用于制作庆祝活动即时贴、胸牌、臂章等,供群众佩戴留念。下图的广告应当属于群众性主题教育活动的背景板、公益广告、招贴画的范畴,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布的允许使用的范围之列。

     

    下图“闪耀70周年,与众不同的‘你’”的宣传横幅,虽然悬挂于商业场所之中,但并无企业名称、商标标识,更无商品信息,应该不是商业广告。

     

    此外,在国庆70周年活动的广告宣传中,还需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1. 宣传发布方式不当。

     

    上面这个商家制作的国庆促销活动的营销宣传广告,有“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喜迎10.1”及北京天安门图案等,北京天安门图案上还可以清楚辨别出毛泽东的画像。这样的广告画面铺设在地上让来往人流任意踩踏,显然已经严重损害国庆70周年庆祝活动的严肃、庄重氛围,伤害社会公众的爱国情怀,严重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构成触犯《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的“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行为了。

  2. 使用不规范的“建国70周年”表述。“建国”有两层意思:“建立国家”和“建设国家”。“建立国家”就是世界上之前没有这个国家,后来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成立的新国家。如177674日《独立宣言》发布,正式宣布建立美国。从“建立国家”这层意思来讲,中国建国已有4000多年历史。 “建设国家”是指已存在的国家,在本国的方针政策下的国家建设行为,如,勤俭建国。以前的新闻、公文表述中,“建国”一词也曾多次出现。比如,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近几年,我们国家对相关的表述越来越规范、清晰。例如,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71024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就有3处将“建国”修改为“新中国成立”。

     

    按照以上理解,下面这两个广告案例中“建国70周年”“建国特别款”表述显然不合适。

     国庆等重大节日之际正是党旗、党徽、国旗、国徽、军旗、军徽等党和国家、军队标志违规使用的高发期,广告人一定要好好读读《广告法》、《国旗法》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相应的使用规范。最后,还得提醒一下,红十字会标志,少先队的队旗、队徽、红领巾,共青团团旗、团徽,妇联、工会、残联、宗教等标志也不得商用。对照一下,你对国庆70周年庆祝活动专用标识的使用是否规范?快转发给伙伴们让大家都规范起来!(来源:久洋之法料,作者:谢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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